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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敖杰诉王煜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敖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孟玉涛,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敖某某提供被告王某某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京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秉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