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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奚军诉被告刘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军,刘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152号原告奚军,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庆阁,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可,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楠,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奚军诉被告刘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