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固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付 某 甲 与 李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固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付某甲。委托代理人付利,固安县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付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章学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利、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起名李昊睿现年4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相互不信任,感情基础出现危机。近期双方感情日益破裂。原告迁往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昊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3000元均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假如判决离婚的话,我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昊睿。三、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我予以认可。四、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有责任。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起名李昊睿,现随原告生活,并在原告工作单位附近就学。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感情不和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前被告曾起草离婚协议提出与原告离婚,后经人调解未果。被告系北京铁路局丰台工务段正式职工,2014年税后月均收入5296元。被告承认原告均分价值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昊睿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价值3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书、证人付某乙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北京铁路局丰台工务段劳动人事科证明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综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一方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之子李昊睿年龄幼小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在原告工作单位附近就学,暂随原告生活会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其幼小的心灵能够得到母爱的呵护。原、被告均有依法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承认原告均分价值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加以质证的行为,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原、被告之子李昊睿由原告付某甲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底2015年度应履行的部分,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日一次性履行当年全部抚育费,至李昊睿18周岁止。原告付某甲协助被告李某每年探望其子李昊睿四次,具体时间在不影响其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付某甲价值15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柳章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