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孙丙祥与吉林省东亚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丙祥,吉林省东亚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孙丙祥,男,195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东亚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何思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丙祥诉被告吉林省东亚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原告自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吉林省东亚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在长春市XX联社的存款12000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即原告孙丙祥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3000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即原告孙丙祥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X号一套住房(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房间号X号、建筑面积121.6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郎 萍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