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范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被告汪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贾启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学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