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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耿颖申请洪泰永、刘金玲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颖,洪泰永,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耿颖,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洪泰永,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刘金玲,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耿颖申请执行洪泰永、刘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颖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