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耿颖申请洪泰永、刘金玲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颖,洪泰永,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耿颖,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洪泰永,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刘金玲,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耿颖申请执行洪泰永、刘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颖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