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2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59年7月12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晓燕审 判 员 董 兵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宜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