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宿州市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宿州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徐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运输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运输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运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运输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