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第17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爽与李嘉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李嘉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第17684号原告刘爽,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德英,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李嘉枢,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爽与被告李嘉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刘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首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