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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毛喜峰与赵岩、张宇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喜峰,赵岩,张宇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毛喜峰,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岩,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赵义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宇航,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住所地伊通镇中华西路498号。负责人丁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喜峰诉被告赵岩、张宇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宇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喜峰撤回对被告张宇航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薛 楠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