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龙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绰号“发仔”,男,公民身份号码:×××2773,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高要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龙某伙同岑桂金、陈新林、陈结源、廖伟军(4人均已判刑)等人经密谋后,在高要市白诸镇河洞村补胎店旁一竹棚内,利用扑克牌作赌具聚众赌博。被告人龙某负责“打荷”和“抽水”,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吸引陈某甲、陈某乙、莫某等人参赌博,每局抽头渔利人民币30至70元不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3700多元。期间,被告人龙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800元。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龙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说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莫某的证言,同案人岑桂金、陈新林、陈结源、廖伟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龙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