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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特字0004号+周建湘+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湘,顾林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周建湘,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江村第九村民组***号。被申请人顾林聪,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江村第九村民组***号。申请人周建湘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顾林聪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04日立案受理后,公告期满后定于2014年12月12日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申请人周建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周建湘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陈达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