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催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620号申请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兴隆街商业用房79A。法定代表人杨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振平,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狼垡分理处,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0日,票面金额:124594.6元,收款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