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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范甫中与罗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甫中,罗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范甫中。被执行人罗亚林。关于范甫中与罗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7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5925.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元,执行费496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申请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