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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曹乙林与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乙林,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24-1号申请人:曹乙林,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程海花。委托代理人:周玉珊。被申请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刘琴芬。申请人曹乙林与被申请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期间,申请人向该委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8771.95元的财产,该仲裁委将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88771.4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8771.4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林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