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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宗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宗普(别名李洪飞),农民。2005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5月3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普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宗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陈宗普与谷许明、敖吉德(均已判决)结伙,从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栅溪村老年协会内,窃走王晓鸥存放的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铜钱400多斤。2、2010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陈宗普与敖吉德、何明权(已判决)结伙,从黄岩区院桥镇的浙江阿鲁特新型材料厂内窃得轴承、电缆线、铝块、方便面、手套、毛巾等物品。上述���缆线、轴承、铝块的价值人民币4128元。3、2010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宗普与谷许明、敖吉德、何明权结伙,从温岭市滨海镇的台州蒙蒙灯饰有限公司仓库内,窃走史占生卷在铁滚筒上的白铜800斤、彩灯线800斤。上述铁滚筒的价值为人民币920元。4、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宗普伙同敖吉德、何明权从椒江区洪家街道台州如渊工贸有限公司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1360元的彩灯线109万米。5、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宗普与敖吉德、梁朋(已判决)从椒江区葭沚街道椒江宏力电力电器安装队内,窃得应朝辉所有的空调压缩机、空调铜管等物品。上述空调铜管的价值为人民币756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宗普在云南省个旧市鸡街镇收费站被民警发现其身份证系伪造,经查询确认其为陈宗普,系网上在逃人员,当场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敖吉德、何明权、谷许明、梁朋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失主王晓鸥、史占生、应朝辉的陈述,证人朱某、吴某的证言,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宗普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宗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宗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陈宗普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依法发还给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