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洪雪连与陈堪贵、李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雪连,陈堪贵,李丽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5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雪连。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堪贵。委托代理人:蔡德,雷州市龙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丽娟。上诉人洪雪连因与被上诉人陈堪贵、原审被告李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龙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雪连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雪连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雪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上诉人洪雪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李尚文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