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饮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饮斌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中刑执字第406号 罪犯马饮斌,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白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饮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8月以(2010)白中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以(2012)白中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对罪犯马饮斌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饮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欣 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 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