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589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58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协议约定第四条所载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民事调解协议约定的第二条“离婚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所生之女王喆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因王喆不配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二条所载之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