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谢明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明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谢明华。申请人谢明华要求认定谢如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指定谢松华(被申请人的姐姐)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谢如华,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东二苑x幢x单元xx室。申请人谢明华称,被申请人从小智残,2009年6月5日持残疾证,没有识别能力。现父母、丈夫均已过世。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2009年6月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被申请人签发残疾人证,载明被申请人为智力三级残疾。在诉讼过程中,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精神医学评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为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明,被申请人父母、丈夫已去世。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如华目前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诊断,丧失部分辨认能力,无法知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法自主处理相关事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姐姐谢明华作为近亲属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如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明华为谢如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