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振瑜与杨文全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瑜,杨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吴振瑜,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经商,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杨文全,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瑜与被执行人杨文全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杨文全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振瑜因被执行人杨文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