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贱生与杨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贱生,杨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吴贱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杨迪,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代表人郑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贱生与被告杨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贱生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贱生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贱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贱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