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小江与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1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四十铺镇白家山村人。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崔家湾镇崔家湾村人。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党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文化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