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明海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海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2号罪犯赵明海,曾用名赵伟,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加刑三年六个月。一九九五年九月因盗窃罪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八年四月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赤刑初字第25号判决,以被告人赵明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2)内刑一核字第4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5)内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二年四月、二0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赵明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明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缝球和缝纫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314.39元,创产值10932.85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44.4分,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