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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中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杜奉兴、徐先华与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奉兴。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先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东。上诉人杜奉兴、徐先华与被上诉人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杜奉兴、徐先华上诉后,未在限期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