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X与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XXX,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被告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路东侧景怡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田振文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