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X与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XXX,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被告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路东侧景怡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隆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田振文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