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与王峰、师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王峰,师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922号原告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金进良,秘书长。委托代理人高明扬。被告王峰。被告师莉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与被告王峰、师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百九十元,减半收取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