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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余志霞与洪国星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霞,洪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余志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洪国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洪国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国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杭执行员  陈勇执行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