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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席相梅与赵霖阳光财险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相梅,赵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临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席相梅,女被告:赵霖,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临猗县支公司,住所地:临猗县郇阳东街66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相梅与被告赵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临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霖驾驶并所有的晋******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霖驾驶并所有的晋******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