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3号莫某某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莫某某,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华桥村。被告徐某某,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华桥村。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以经亲友劝说,愿意再次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利群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广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