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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3号莫某某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莫某某,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华桥村。被告徐某某,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华桥村。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以经亲友劝说,愿意再次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利群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广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