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巴叶与白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叶,白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巴叶,女,蒙古族,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白云辉,男,回族,现住新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白云辉在焉耆县公路管理分局工资每月1000元(壹仟院整)自2014年12月份起。二、扣留白云辉在你单位年底绩效每年5000元(伍仟元整),自2015年1月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克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