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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巴叶与白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叶,白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巴叶,女,蒙古族,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白云辉,男,回族,现住新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白云辉在焉耆县公路管理分局工资每月1000元(壹仟院整)自2014年12月份起。二、扣留白云辉在你单位年底绩效每年5000元(伍仟元整),自2015年1月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克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