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邱康才与邱天福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康才,邱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邱康才。被执行人邱天福。关于邱康才与邱天福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了(2014)永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邱天福从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邱康才赡养费150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给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邱天福未履行判决书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邱康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邱天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邱天福于2015年1月19日交纳了执行款7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邱康才当日领取了执行案款750元。现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邱天福给付邱康才自2014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赡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云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