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阿克苏地区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阿克苏地区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阿克苏市民主路华龙花园。负责人康海婷,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培桐,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子溶,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地区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民主路13号。法定代表人温韶军,阿克苏地区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阿克苏地区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1元,减半收取428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华龙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步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