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瞿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瞿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王富。被告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瞿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