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文家平、刘远秀与陈辉、李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家平,刘远秀,陈辉,李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家平(李开明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远秀(李开明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原审被告李开明。上诉人文家平、刘远秀为与被上诉人陈辉、原审被告李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刘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家平、刘远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家平、刘远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家平、刘远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文家平、刘远秀负担,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昌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