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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学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学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19号罪犯郑学民,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十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64号判决,以被告人郑学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学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学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共对罪犯郑学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郑学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学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平均78.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重症监护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考核分258分,记功四次。二零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郑学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学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