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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曙光与李章、殷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号原告:杨曙光。被告:李章(又名李阿章)。被告:殷小敏。原告杨曙光诉被告李章、殷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章、殷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曙光起诉称:被告李章、殷小敏系夫妻。2014年9月2日,被告李章以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曙光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2日止。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李章、殷小敏共同偿还原告杨曙光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8%计息为由,将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减少为按月利率1.8%计算。原告杨曙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用于证明被告李章向原告杨曙光借款的事实;4.结婚登记材料,用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的事实。被告李章、殷小敏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章与殷小敏于1994年9月6日结婚。2014年9月2日,被告李章以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曙光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还需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章向原告杨曙光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然系以李章个人名义所欠,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殷小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李章、殷小敏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杨曙光要求两被告偿共同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出具借条之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主张还款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章、殷小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杨曙光借款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驳回杨曙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杨曙光负担58元,由李章、殷小敏共同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