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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翁松勤与常熟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48号原告翁松勤。委托代理人屈健。被告常熟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韦广新。被告陈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松勤与被告常熟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松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松勤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松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翁松勤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