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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巍耀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瞿燕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