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巍耀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瞿燕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