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刘立根、彭鹏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刘立根,彭鹏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湾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17楼1718室。负责人:陈以荻,该管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焕宇,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225593。被告:刘立根,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彭鹏坤,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立根、彭鹏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以被告偿还了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占菡菁代理审判员 刘庐琴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