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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占林非法行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占林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35号罪犯梁占林,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占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1000元)。被告人梁占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国财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1131.17元(未赔付)。梁占林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1)赤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梁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为91.4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服装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2369.54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00.7分,记功5次。本院认为,罪犯梁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占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