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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学生。2012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爬窗进入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学生公寓2号楼2单元502室被害人王某、张某的宿舍,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黑色联想Y471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黑色华硕K43SJ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两台被盗笔记本电脑的鉴证价值共计人民币7416.2元。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冯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黑色联想Y471A型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冯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快递运输协议、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后又脱逃,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系入室盗窃,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被追回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人予以赔偿,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止,又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敏红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