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田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