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田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