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知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天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天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7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委托代理人:吴振东。被告:石天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为与被告石天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对被告石天次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振东、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天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七匹狼公司起诉称:七匹狼公司创立于1990年,2004年于深交所上市,在行业内率先系统提出服装品牌文化经营理论,形成了以品牌为核心、以生活形态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经营体系。七匹狼公司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第336841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2005年连续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七匹狼公司产品多次并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产品”等称号,七匹狼公司的系列产品具有极高的美誉度,被广大消费所信赖与喜爱。经七匹狼公司调查发现,被告石天次在被告淘宝公司所有的淘宝网上大肆在线销售使用七匹狼公司商标的产品;在其侵权产品链接上使用“七匹狼”等侵害七匹狼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石天次使用七匹狼公司系列商标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七匹狼公司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综上所述,七匹狼公司享有的第933429、706062、706063、3368418号等系列注册商标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石天次在未经七匹狼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七匹狼公司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七匹狼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及商标声誉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石天次、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933429、706062、706063、3368418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石天次在淘宝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三、石天次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包��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石天次承担。原告七匹狼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第03008号、第03009号、第03010号公证书、(2008)厦鹭证内字第00254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七匹狼公司享有第933429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3368418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2005)泉证民字第162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七匹狼公司的第933429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记录,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事实;3.(2014)浙衢市证经字第32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及公证实物一份,用以证明石天次、七匹狼公司侵权的事实。4、淘宝公司披露的身份信息,用以证明涉案店铺系石天次经营的事实。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未实施侵权行为。二、即使涉诉商品信息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本案中,淘宝公司并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犯七匹狼公司的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对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首先,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其次,淘宝公司要求所有淘宝网卖家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审核的义务;再次,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淘宝公司检查了涉诉商品信息,确认涉诉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因此不应承担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三、七匹狼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七匹狼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七匹狼公司对淘宝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的事实;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195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依法刊载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的事实;4.(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4010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涉案店铺,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的事实。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七匹狼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4,三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七匹狼公司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七匹狼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石天次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七匹狼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七匹狼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淘宝公司对三性无异议。本院认为,涉案侵权信息中并无与第706062号注册商标证相对应的标识,该商标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其余商标证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4,淘宝公司对三性无异议,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取得了注册号为第9334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有效期自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止。1998年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第93342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93342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93342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七匹狼公司。2006年11月22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93342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2002年3月22日,国家商标局《关于“七匹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中载明: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994年9月14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060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有效期自1994年9月14日至2004年9月13日止。1996年3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606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606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606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七匹狼公司。2004年7月2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6063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2004年8月7日,七匹狼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3684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婴���全套衣、游泳衣、防水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截止),有效期自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2014年7月22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来立申请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接收购买货物、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方来立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以用户名“xiandan07”及相应密码登陆,之后点击页面上的“店铺”,在搜索栏中输入“manstyle_简优服饰”点击搜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男人格调、简优服饰”,进入用户名为“manstyle_简优服饰”的淘宝店铺首页,再点击商品名称为“夏装七匹狼、男士纯棉短袖t恤男款韩版修身半袖翻领大码上衣”,进入商品页面显示该商品售价78元,交易成功45件,宝贝详情中品牌描述为“septwolves/��匹狼”,宝贝详情介绍中出现“七匹狼”字样,在尺码选择栏上选择“180/XL”,在颜色选择栏进行选择后点击“加入购物车”,再点击“去购物车结算”,再点击结算按钮并提交订单及进行相应付款,共支付78元,再查看“已买到的宝贝”,显示订单编号为742583699712655。2014年7月24日,方来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快递人员面前签收了一件快递包裹,快递包裹上粘贴的详情单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728393358817,后方来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包裹外观拍照,后该快递包裹暂存公证处监管。方来立于2014年3月24日在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包裹进行拆封,经清点,包裹内有T恤衫一件,对该物品拍照后重新包装,并由公证员密封后交由方来立保管。2014年7月25日,方来立在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IE浏览器,登陆www.taobao.com,以用户名“xiandan07”及相应密码登陆,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的宝贝”,点击订单编号为742583699712655的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728393358817,之后点击“确认收货”并付款。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作出(2014)浙衢市证经字第323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对(2014)浙衢市证经字第323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含T恤衫一件。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网络广告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2013年10月26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在其网站(www.taobao.com)上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在淘宝公司网站(www.taobao.com)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第1点c)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淘宝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属于违规行为,淘宝有权删除有关信息。2014年10月22日,淘宝公司登陆www.taobao.com,进入用户名为“manstyle_简优服饰”的店铺,在本店搜索中输入“七匹狼”搜索,显示搜索到0个宝贝。庭审中,七匹狼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淘宝公司确认用户名为“manstyle_简优服饰”的淘宝店铺由石天次注册设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石天次是否侵犯七匹狼公司第933429、706062、706063、336841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二、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一、关于石天次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系第933429、706063、33684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七匹狼公司主张石天次在被控侵权的商品介绍页面大量使用“七匹狼”字样,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的商品实物上并无涉案商标,但是被控侵权商品所在的商品介绍页面中使用“七匹狼”字样,以及宝贝详情中标注的品牌也为“septwolves/七匹狼”,该种使用行为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七匹狼公司的第933429号注册商标系由中文、英文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涉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即“”构成了涉案商标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属于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石天次在涉案商品介绍中使用的“七匹狼”、“septwolves/七匹狼“与七匹狼公司的第93342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与第706063号“”注册商标文字上完全相同,仅字体不相同,与933429、3368418号的“”部分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石天次在涉案商品介绍中使用的“七匹狼”、“septwolves/七匹狼”与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中包括服装,石天次被控侵权的商品亦属于服装,两者属于相同类别。综上,石天次未经七匹狼公司许可在涉案商品介绍页面中使用“七匹狼”、“septwolves/七匹狼”的行为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二、关于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七匹狼公司主张淘宝公司为石天次提供淘宝平台,因此,淘宝公司对石天次发生在淘宝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本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发布在其平台的上的信息不负有主动审查的注意义务,因此,七匹狼公司关于淘宝公司应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主动审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淘宝公司只有在明知或应���侵权行为存在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才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石天次发布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行为,淘宝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也检查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故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淘宝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淘宝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石天次未经七匹狼公司许可在商品介绍页面中使用“七匹狼”的行为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庭审中,七匹狼公司亦确认石天次的店铺中已无被控侵权的信息,故七匹狼公司要求石天次、淘宝公司停止侵权之诉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因七匹狼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石天次的侵权行为而致商誉受损,故七匹狼公司要求石天次在淘宝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七匹狼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第933429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商品售价78元,交易成功45件;3、七匹狼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公证保全、并聘请了律师出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1元,被告石天次负担1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丁伟华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