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梅与深圳市沙头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头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干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0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头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梅2013年5月工资1600元、支付2011年8月16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27元、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补贴750元、返还2013年1月工资差额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头市政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头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927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