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洁与王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王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张洁,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被告王明明,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张洁与被告王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明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原告张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柴 明审 判 员 赵晓颖代理审判员 贺晶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