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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国平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晓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国平,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812。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5日对郑国平作出的珠金卫计征决字(2014)第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局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违法超生一个子女。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9,125元的决定,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2日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并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了该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珠金卫计征决字(2014)第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黄少容征收人民币109,125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并从2015年1月6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109,125元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18,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郁郁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