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佳燕与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燕,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张佳燕,女,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松,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佳燕诉被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佳燕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佳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佳燕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