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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籍景玲与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籍景玲,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籍景玲,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常青,男,1968年2月9日,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青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yyyyy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