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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温裕强与广东长龙投资有限公司、龙飞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裕强,广东长龙投资有限公司,龙飞宇,梁燕萍,龙绍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温裕强,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广东长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93号二楼3-7号房。法定代表人:龙绍基,总经理。被执行人龙飞宇,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梁燕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龙绍基,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遂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温裕强与被执行人广东长龙投资有限公司、龙飞宇、龙燕萍、龙绍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飞宇在湛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龙飞宇在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用社80×××57帐号内15785.0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龙飞宇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80×××03帐号内10102.7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龙飞宇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80×××70帐号内1913.8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龙飞宇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80×××56帐号内2039.3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五、冻结被执行人龙飞宇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50×××26帐号内股金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华清 来自